合同无效时,若因缔约过失导致,有过错的一方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等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有过失,即当事人在缔约时的故意或过失;
有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以及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以及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若合同无效是由于这些情形之一造成的,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方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规定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导致的,那么双方都存在过错,此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可能会因双方均有过错而减轻或免除一方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比例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
此外,如果过错方已经采取补救措施弥补了对方损失,受损方再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时,可能无法获得额外的赔偿。


